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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观3·15 “要瘦”还是“要命”?销售有毒减肥药!

※发布时间:2021-4-14 12:32:28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......3月9日,安吉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案件,依法判处减肥药销售微商代理小雅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。

  小雅(化名)是“爱美一族”,在安吉经营着一家服装店。偶然的一天,她通过朋友圈刷到一款名叫“享瘦”的减肥药十分畅销,心动之下,便花了300多元购买了一瓶(30粒)。

  没想到服用后,被亲朋好友纷纷夸赞瘦身效果明显,虽然常有口干舌燥、食欲不振等身体不良反应,但是小雅心中对“享瘦”的好感度,还是蹭蹭往上涨。在之后的回购中,小雅渐渐了解到“享瘦”在招募销售代理,赋闲之余的她便动了做减肥药微商的念头,加上自己的是开服装店的,属牛的今年多大运用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,减肥药的生意一定会很火爆。

  于是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范某,以每粒2元的价格进购了几盒“试卖”。在网上购买包装盒,分瓶罐装,贴上“享瘦”的标贴纸,在微信朋友圈和小红书上架售卖......各个环节一气呵成,没想到一售而空。

  看到减肥药可观的前景,小雅坐不住了。她又与上家范某联系,成为了该款减肥药的代理,并以每粒1元的价格大量进购。还通过发展并招募下级代理,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99956元,并从中非法获利14万余元。

  直至案发,在小雅服装店以及家里住处共出5000余粒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等物品。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,上述查获的减肥胶囊均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西布曲明,以前作为一种减肥药,用于饮食控制、运动不能减轻和控制体重的肥胖症治疗,后来,由于其能导致心脑血管病症的发生率,美国和欧盟叫停了生产销售,中国药监局也于2010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产销售。

 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,被告人小雅明知从上家范某(另案处理)处进购的减肥胶囊系有毒、有害食品的情况下,仍通过微信大量进购,并通过微信销售给下家代理(均另案处理)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
  被告人小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,系坦白,依法从轻处罚;且自愿认罚,依法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第一款,第六十四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;被告人小雅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;继续追缴被告人小雅的违法所得14万元并上缴国库;在案的减肥产品及包装材料等均依法予以。

  安吉法院提醒广大减肥人士:减肥瘦身需谨慎,保持是首位;借助外力不可取,少吃多动是关键;以瘦为美虽潮流,身体健康最重要。购买食品药品要通过正规途径,如果一不小心买到“有毒”的食品药品,过程中请注意保留相应的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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